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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1998)[失效](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行业的管理,管理通信业务市场,维护通信秩序,搞好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统一经营公用邮电通信业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下同)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和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通信秘密,不得利用通信渠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邮电局、邮电分局、邮电支局(所)的生产局房及邮电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各级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应按公共配套设施安排解决。邮电部门自建的,征地费用按公共基础设施的标准承担。开发单位建设或其他单位建设的通信用房,由邮电部门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六条 新建或改造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应按每3000至5000人口设置规模为1000至2500平方米邮电支局(所)一处。
  第七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在地面层设标准信报箱或信报收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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