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第三十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企业工会工作,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工会的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一)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或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筹建工会的;
  (三)随意撤销、解散和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机构的;
  (四)拒绝向私营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五)未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或擅自辞退、开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会的;
  (六)拖欠、拒拨、侵占、挪用工会经费或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的;
  (七)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
  (八)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它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工会财产和经费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