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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2月22日

             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的地位,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私营企业中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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