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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市属及其以上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到市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其他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县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第十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选用国家或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按种子主管部门规定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规模进行生产,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生产的商品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与供应,由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其所属的区县以上国有种子经营单位负责杂交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经营单位负责杂交亲本繁殖和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和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
  第十二条 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正确鉴别所经营种子种类、质量的技术人员与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二)有同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和保管设施以及相应的检验种子质量的设备和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市属及其以上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应到市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其他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区县相应的种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方可经营。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验证制度。
  第十三条 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种子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种类、地点进行经营;
  (二)经营的种子是国家或省审定通过的品种;
  (三)经营的种子经过精选、加工、包装,包装上注明名称、产地、生产者、质量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附产品说明书;
  (四)经营的种子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标准,并附有《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经营种子开具发票,注明品名、产地、质量标准、数量、价格和销售日期,并保存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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