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9日)废止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办法》。已经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2月21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办法
(1995年11月1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种子管理条例》),加强种子管理,促进农业、林业生产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市、区县蔬菜主管部门受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蔬菜种子管理工作。
种子主管部门必须设置独立的种子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农作物、林木、蔬菜种子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