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6〕14号 1996年1月30日)
现将《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省级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会、政协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地市州委书记会、专员州长市长会、县委书记会、县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省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 会议的时间及规模
(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0天;二类会议不超过5天;三类会议不超过3天。
(二)参加会议代表。一、二类会议以实有代表为准;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市州,代表人数应控制在50人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代表人数应控制在15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及司机。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代表除副专员(市长、州长)以上人员可自带车辆外,其他人员不得自带车辆。
第四条 会议费的开支
(一)一、二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三类会议经费,各单位的工作会(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其经费由省政府每年给一次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其他会议在单位经费中开支。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不含代表每人每天应交纳伙食费5元):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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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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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会议 │ 80 │ 65 │ 25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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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 │ 70 │ 60 │ 20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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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会议 │ 60 │ 50 │ 10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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