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设在宜昌市、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7号《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执行。
(七)对安置移民中属于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移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农转非等人员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符合规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因库区淹没搬迁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执行。
五、实行信贷倾斜,多方筹集资金
(一)加大对库区四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省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资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从1996年起,适当增加库区四县基本建设贷款和流动资金额度。对库区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专业银行要确保其资金供应。
(二)对库区四县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向上争取一定额度的建设企业债券。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库区四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争取利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教育、卫生等方面作为特例特办
(一)省教委要把库区县迁建学校纳入项目管理,酌情补助,并指导到库区和集中安置区兴办职业学校。
(二)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民转公”指标,力争在3年内,经过考试考核,将库区符合条件的在岗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并有计划地予以培训,提高库区师资质量。
(三)省招办录取大、中专生时,对库区移民考生,应在山区县分数线基础上优先录取。
(四)省卫生厅要把库区所有迁建医院、卫生设施建设纳入项目管理,给予扶持,并有计划地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库区医疗技术水平。
七、在招工、“农转非”方面给予照顾
(一)库区新建企业要优先安置移民就业。劳动部门每年应在正常招工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移民招工指标戴帽下达到库区县。同时,劳动部门要大力开展劳动输出工作,积极帮助库区疏散剩余劳动力。
(二)放宽“农转非”限制。凡库区移民需投靠省内城镇商品粮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安置的,可先在迁出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再连同安置费一并转至安置地。安置地应优先办理户口入籍手续,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凡移民招工进省内城市就业(私营企业除外),属农村户口的,亦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并免交生产安置费和城市增容费。省有关部门每年应给库区各县下达这类专项“农转非”指标(不占用各地原有“农转非”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