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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农业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中,允许在本县内跨行政区域调整耕地,其调整方案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审批。调整耕地后,县国土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各级国土部门对移民迁建和工程建设征地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土管局尽快制定下发。
  三、在财政上给予扶持
  (一)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给库区四县安排一部分财政周转金,用于扶持库区发展生产,培植财源。同时,省政府要视情对秭归、兴山、巴东三县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二)省财政每年在安排各项扶持山区和其他方面的资金上,对库区四县要优先安排,安排的各项资金数额要高于全省山区县的平均水平。
  四、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一)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按规定纳税。上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均全额留县,全部用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二)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5年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也可减征农业税。
  (三)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四)对设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设在宜昌市老市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宜昌市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宜昌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需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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