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
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1996〕13号 1996年1月29日)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建在湖北,为湖北经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尤其是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是湖北对国家应尽的职责。我省库区(含坝区,下同)四县地处“边、穷、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人民生活水平偏低,又是三峡工程的坝区库首,淹没损失大,搬迁安置的回旋余地小,且搬迁时间紧迫,移民任务艰巨而繁重。为了真正落实国家关于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建成,确保移民安居乐业,库区长治久安,根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库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
(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省农业厅、水利厅、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应调剂更多的资金扶持库区县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尤其要帮助库区建设一批“当家田”。
(四)省和宜昌市、恩施州在安排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教育等社会发展项目时,应对库区各县给予优先安排。
二、改进库区用地审批办法
(一)移民迁建用地按规划实行统一征地,分期划拨。具体办法是:由县移民部门按当年移民迁建规划用地要求,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国土部门统一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用,建设单位在国土部门按项目进度办理用地手续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搬迁、公路改建等移民重点工程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进行“三通一平”,分期分批办理统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