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推动本省著作权理论研究和信息的交流工作;
(九)承担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区行署和市(含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一个部门代行本地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
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调解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受省版权局的委托,查处本地区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五条 科技、经济、文化、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湖北省版权局负责本省境内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省境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著作权,亦受法律保护,他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该作品,须经湖北省版权局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此项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九条 报纸期刊出版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艺术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使用作品的,应在使用作品后30日内,按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其中涉及音乐作品的,应将报酬寄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湖北办事机构收转。
第十条 在本省境内成立从事著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报湖北省版权局审查同意,其中涉及涉外著作权业务的,应报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尔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著作权代理业务及中介服务机构须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