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湖北省版权局负责对全省的著作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主管全省著作权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管理人员;
(三)依法查处本省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调解著作权纠纷;
(四)管理本省涉外著作权贸易活动;
(五)指导、监督本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工作;
(六)指导本省地、市、州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七)协助执行国家和外省(市、自治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