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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施的若干规定

  25、扩大科技贷款投入,拓宽科技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逐年增加科技贷款。各专业银行要根据科技信贷规模,匹配相应资金,确保科技贷款落实。科技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科技贷款的回收再贷全部用于科技开发。
  26、企业要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比例不得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1.5%。企业科技开发资金要与政府技改资金相匹配。鼓励企业互相融资、互相参股,联合进行技术开发。科研单位应从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积极发展科技投资保险业务,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27、进一步落实对科研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认真执行省政府第60号令,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适用零税率,免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科研中试产品增值税(地方部分)和所得税,经批准后实行先征后返。
  28、强化科研投资管理,建立科技投入监督检查机制。各类科技资金要优化投向,在重大项目上提高集成度。重大科研项目的确立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优选承担单位。研究开发项目要普遍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责任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及事业发展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29.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科教兴鄂领导小组,并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科教发展和科教与经济结合的重大问题。充实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力量,并明确其职责。要进一步做好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抓科技进步作为重大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县以上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科技发展办事实。在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作用,强化其对全社会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做好科技进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30、加强对科技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设立“科教兴鄂奖”,对在“科技兴鄂”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开展争创科技先进县、市活动。省统计、科技部门要尽快建立我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按年公布监测结果。对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在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中的工作实绩,实行逐级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学术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共同推动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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