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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199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3月29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房产登记发证、归口物业管理;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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