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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199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3月29日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6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研、教育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国有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投资,以及省内外、境内外、国内外各方面对农业的投资和各种农业贷款。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审计和各农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逐年增加农业投资。
  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占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兴建重点大型水利工程,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另行安排;
  (三)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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