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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二十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教育,组织有关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保护通信设施。
  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破坏、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保护和抢修。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信筒(箱)、公用电话亭、信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投掷杂物,或在这些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品、启事及各种印刷品等;
  (二)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五米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两米,天线区域周围两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各一米内建房搭棚,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各三米内挖砂、取土、挖沟、掘井、钻井或设置厕所、粪池、沼气池、牲畜圈等可能腐蚀电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二米范围内栽植树木;
  (五)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者倾倒腐蚀性物质;
  (六)在设有水底通信管线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及进行其他危及水底通信管线安全的作业;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
  (八)擅自移动、拆除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
  (九)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先于邮电通信线路建设的建筑、设施,不符合前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应当拆迁的,邮电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拆迁费用。
  第三十条 因建筑施工、修筑道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采伐树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地下管道(管线)和进行水下作业、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等,需要拆迁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或者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时,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拆迁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需要的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实施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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