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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新建大楼(包括住宅),应根据邮电通信需要并按规定标准预设电话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信报箱或信报箱群。现有居民楼未安装信报箱,则居民楼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按标准逐步安装。
  前款设施由邮电部门设置或安装的,有关单位应承担所需费用。
  预设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设计施工标准,由省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铁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及其他建筑物时,应根据规划设计并按设计标准建设电信管道或预留电信线路位置。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中邮电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当地,邮电部门应当参加。
  第九条 通信管线需经过桥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等建筑物和横跨航道以及需使用公路用地时,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通信管线如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使用和不改变其结构的,不另支付费用。有关部门需要对附设通信线路的建筑物进行检修时,邮电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或埋设电缆,应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设置电杆,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但使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被损毁的,应按规定补偿。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电缆交接箱或者进行流动服务,城建部门应当做好有关设施的规划工作,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邮电建设的开发基金等,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专用通信网,凡邮电部门能提供电路的,应采取租用方式;邮电部门不能提供租用电路的,除军队及铁路、防汛、电力、航运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应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邮电部门联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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