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尺1:25000 400平方公里
(三)超过10平方公里的地籍测绘;
(四)省、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界线测绘;
(五)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测绘;
(六)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和涉外项目的测绘。
第五条 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在5-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在下列面积范围以内的:
比例尺1:500 5-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 1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 2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 3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400平方公里
(三)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测绘;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
第六条 县(市、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地形测量不足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 1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 2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 3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平方公里
(二)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不足5平方公里的。
第七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申请测绘任务登记。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施测前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施测后30日内补办登记。
第八条 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测绘任务申报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报。
第九条 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在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验申请者的《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测绘合同、技术设计书等文件;并在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者。
第十条 申请测绘任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体测绘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