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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编制部门的任务安排通知后,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系统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的,免予登记;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航空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任务的登记可以与计划报批结合进行。
  第三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地、州、市、县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任务登记:
  (一)四等以上大地测量、控制测量面积超过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测量超过下列面积的:
  比例尺1:500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  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  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10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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