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有人及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颁发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分级负责审核颁发,个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
已经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统一式样颁发了行政执法证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发证,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