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申请,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尽快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如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范围,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后,经批准,要重新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与其经营期限相同。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要核定土地使用期限,但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续期使用,但应当在期满前1年向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期用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终止使用或者期满不再续期使用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做好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土地使用费是土地资产价值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认真做好其征收和管理工作。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况的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划拨土地或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场地为合营合作条件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作为生产、办公场所的,由房屋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占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的,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要按照该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逐年由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的计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湘价房〔1994〕78号文件执行。土地使用费从核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使用年度逐年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逾1日加收应缴费额1‰至3‰的滞纳金。
对产品出口、先进技术和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生产等外商投资企业,可按照《
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外商投资企业,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可申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