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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1996〕1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发展较快,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全省改革开放的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用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千方百计予以解决,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出让、征用划拨或者由中方合营、合作者以场地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加以保护。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提前收回。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认真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手续。凡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临时用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用地应提交下列文书: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注册证明;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1∶500比例尺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4.资信证明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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