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
(湘政发〔1996〕7号)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程度不同地实行了办事公开制度。1995年,全省有14个县市区开展了办事公开制度试点,逐步完善了办事公开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办事公开,有利于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方便办事,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减少或防止各种浪费和损失,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人民参政议政,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实行办事公开即政务公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全省各级各部门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政务公开。
一、实施政务公开总的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对于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令、政策规定、决议决定等)、办事职责(包括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及其所负职责)、办事条件(明确什么能办、什么不能办、办理必备的文书资料)、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办事手续等)、办事纪律(包括办事要求、纪律规定、违章违纪处置办法等)、办事结果(包括办事的最后结果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等。
三、实施政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公开的范围,应该是办事所涉及的范围。公开的形式,以便于有关干部群众周知为宜。可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会议、文件、公告等形式公布,也可以墙报、办事手册等形式公布。公开的时间,应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标准。一般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应事先公布。
四、实施政务公开的重点是直接掌握人、财、物的部门和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公共管理机构。实施政务公开的步骤是:先从基层开始,逐步向上扩展。乡镇人民起义、街道办事处(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今年应全部实施政务公开。县以上政府要在今年4月份前确定一批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以后逐步推开。年底前,县级实施政务公开的面要达到80%以上,地州市级要达到50%以上。省直单位先行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为:计委、建委、外经贸委、教委、劳动、人事、工商、国土、卫生、公安、交通、民政、邮电、林业、水利、电力、计生、物资等部门,其对外公开的事项主要是:公布招生、招工、录干转干、进出口配额、办理证照、收缴和减免税费、职称评定、户口“农转非”、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用地审批、城市规划、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基建工程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罚没款收缴和管理使用、电话安装和邮电资费、电价管理、计生指标管理、超生罚款收缴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农民负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