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企业生产辅助单位
试点企业自办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生产辅助单位,要本着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建立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分离及其分离形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可以将其改组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分开核算,实行内部承包,自计盈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打破自我服务的封闭体制,积极面向社会,努力拓展服务领域。
七、鼓励分离服务单位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试点企业除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文件外,还执行下列政策:
(一)要防止企业在分离服务单位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划给非国有企业,涉及资产移交的要按《
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17号)的规定办理。涉及产权交易的,目前要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企业分离中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不占原企业人员编制,不扣减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成建制划转除外)。
(三)允许企业根据分离工作的需要,逐步将福利性暗补改为明补或纳入职工工资,并合理调整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基数。
(四)随企业服务系统分离而分流出来的职工(包括安置的富余人员),新企业有困难的,2年内其退休费统筹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由原企业缴纳;现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到龄时仍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五)对分离后的新企业,由银行根据其核定的资产,贷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
(六)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系统分离后,新企业所需的经营场地,城镇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尽力帮助解决;对从事建筑、安装、维修、运输、饮食服务等,需要领取营业(施工)执照和注册登记的,工商、城建、交通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对我省试点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董事、监事、经理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非法谋取私利。
二、公司取消行政级别,按经济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等各类人员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职别和待遇。原国家干部的职别,在其档案中记载保留。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般应分设。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与公司党组织的负责人交叉任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者;(二)因犯有含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三)但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自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已被选举、委派为董事、监事或者聘任为经理的,该公司应及时依法予以更换。
五、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聘用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担?
应及时依法予以更换。
五、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聘用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已经担任的,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更换。
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至13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9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7人组成。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七、公事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候选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候选人按下列办法产生:(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委派。(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可以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以设专职董事长,有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兼任副董事长。(三)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此款,经股东大会决议试行。(四)国有资产股东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按其管理权限,由国家授权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或部门提名,同级组织部门考察。
八、公司的董事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作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