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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配套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公布停止执行的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0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配套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1996〕8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试点企业财务审计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7个文件,除《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全省国有企业外,其余6个文件适用于国家、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地、州、市试点企业可比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试点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国有资产(资本)投资主体,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机构(简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下同)或部门(简称“国家授权的部门”,下同)。
  第三条 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落实企业经营权,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所持股企业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资本额依法定程序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倡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四)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规范其行为相结合,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国有投资主体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第六条 确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二)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原则上要达到5亿元,地市级原则上要达到2亿元;
  (三)授权投资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经评估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如下办法: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改组的控股公司,对其所投资企业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二)由省人民政府授权企业集团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三)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职能;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时委托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使投资主体职能,待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后再行规范。
  第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或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政府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由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监事会。
  第九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依照《公司法》加以规范,并在公司章程、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加以明确。
  第十条 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关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在政府颁发的授权书中具体明确。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有资产代表权。有权作为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有权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身份参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者选择权。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投资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议,或者决定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
  (三)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发展规划、资产配置和结构调整、资本金增减变化等重大决策及限额以上的投资决策,有审查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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