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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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