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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
  (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
  (四)参与拟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整顿、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 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帐。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农村财务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由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三)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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