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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

  省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和年末根据当年财力增长情况,要安排一部分资金,加上国家专项储备粮奖励款等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部分财力困难,挂帐数额大,且是提供商品粮多的县(市)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市地、县也要从下列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完成各自的消化任务:
  (一)各级财政年初安排预算时和年末根据当年财力增长情况,要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市地、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粮食企业退库指标,在确保各项补贴足额拨补不挂新帐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全额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三)根据1996年国家定购粮食价格调整情况,各地要从农业税增收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四)从1996年起,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期间,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五)国家定购粮在扣除省、市地调拨和城镇居民、大中专学生、军供、农村需救助人口、救灾等销售后节余部分(含计划供应与实际供应之差额),由市政府、地区行署申请,报省粮食厅、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可按市场价销售,(具体差价由当地财政、粮食、物价部门测算报同级财政确定)其差价收入专项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六)1993年粮价放开前原周转粮库存扣除转地方储备和按规定销售后的节余部分转市场价销售的差价收入,专项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七)凡得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奖的县(市),所得平衡奖要首先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八)其他可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
  五、省级补助
  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较多、本级财政困难的产粮县,省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接受补助的县(市)必须完成当年应消化的任务后,省补助资金才能到位,否则不予补助。对超比例提前消化的县(市),省财政要加大补助力度。同时,各市地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县(市)给予补助。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省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进行考核,如市地统算完成消化挂帐目标,但个别县(市)未完成消化目标,仍视为该市地未完成年度消化挂帐目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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