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
政策性财务挂帐的通知
(豫政[1996]27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为切实做好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精神,现就我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表现形式是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没有及时弥补而长期占用银行贷款,其实质是财政、粮食、金融等部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综合性、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对财政、粮食企业、银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都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纠正挂帐无害、挂帐有益的错误观点,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已与财政部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从199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对我省1991年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挂帐停息,并要求在5年内按每年不低于挂帐总额20%的比例消化;3年内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每年消化不低于总额的1/3。为落实消化挂帐任务,省政府与各市政府、地区行署,省财政厅与各市地财政局,省粮食厅与各市地粮食局也要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各市地要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制定奖惩措施,把目标责任落实到县(市)。
各市地要在保证不出现新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前提下,5年内消化完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每年消化不少于总额的20%。各市地要根据各县(市)的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争取财力较好的县(市)在三四年内消化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各市地上报的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必须在3年内自行消化完,每年消化不少于总额的1/3。
三、专户管理,统一核算
为了便于监督和考核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工作,各地要将清理核实后的1991年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和各市地上报的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新增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数额扣除已消化部分后的余额,统一上收到县(市),由粮食局在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代理行分别建立专户,统一核算。
四、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