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政[1996]25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已成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财力。1995年省级预算外收入已达24.18亿元,相当于同期省级预算内财力的82.5%。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减少资金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级零级预算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行政职责和管理职能以及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基金(含资金、附加等)、阵有资产出租收益及变价收入、集中下级(所属)单位分成(上缴)收入、捐赠(赞助)收入,以及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原则。 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法组织收入,规范财务行为;通过运用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按照上述原则,对不同单位、不同性质的资金,实行以下分类管理:
  (一)行政机关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及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如:管理费、证照费、招生报考收费、技术技能考试收费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部门应在月终后5日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结合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依照年度计划和专户收入进度,拨付单位支出帐户,由银行监督使用。年终结余除按规定可以结转使用的项目外,由省政府统筹调剂使用。
  (二)经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含资金、附加等),如: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客货运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等,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代征,收取的资金应按月(车辆通行费按旬)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代征手续费或征收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比例或标准核拨代征部门“经费支出专户”。建设性资金,由省计委下达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拨入有关单位“建设支出专户”。其中:电力建设基金和公路养路费用于建设投资部分,省财政厅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核拨。电力建设基金贷款收回部分及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补助我省资金,可直接进入有关单位“建设支出专户”,但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将进帐传票送省财政厅备案,并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财务报表。建设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