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免占用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6]22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现将《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以下简称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荒芜费和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