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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现发布《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日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 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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