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洛高速公路开通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为了维护开封至洛阳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开洛高速公路的开通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开洛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乘车人及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必须遵守本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扰和抗拒高速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除养护作业人员及高速公路专用的机动车辆外,严禁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装有危险品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实习驾驶员驾驶的机动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5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违反上述规定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载运危险品或超载、超高和载物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厢的机动车,不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如确需在高速公路行驶,须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进入。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限制最高时速110公里,最低时速50公里。特殊路段和隧道、高架桥等按标志规定行驶。
五、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车辆必须在行车道上行驶。如需超车,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经超车道超越,超越后应回到行车道行驶,不得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不准在匝道和加(减)速车道超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不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调头、逆行、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不准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撤物品。
六、不准在行车道和超车道随意停车。因故障确需检修的,必须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严禁在行车道和超车道上修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移离行车道或在路肩上停车时,应立即开启应急灯并在车后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