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1996〕4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省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新体制运行平衡,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县财政收入规模小,县级所得收入增量偏低,财力增长不能满足正常支出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体现财权事权分级管理、分级决策的原则,逐步增强基层财力,现就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对市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为解决实行新体制后收入增量重复上交问题,省级财政对各市地以1995年实际执行数为基础,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做如下调整:
(一)从1996年起,取消体制上解市地3%的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停止执行中央、省和市地本级所属企业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省与市地二八分成的办法,省不再参与分成;对补助市地实行定额补助,不再实行每年递减5%的办法。
(二)为了简化结算手续,将各市地体制上解、体制补助及各种基数性上解或补助合并为一个体制结算数,定额结算。
(三)在中央实行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困难县给予一定的财力补助。
二、完善县(市)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为了进一步增强县(市)级财政实力,在完善省对市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各市地要积极调整对所属县(市)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优化财力纵向分配结构,努力缓解县(市)级财政困难。
(一)省对市地取消上解递增和补助递减后,各市地对县(市)要相应取消体制上解递增和补助递减。
(二)为调动县(市)级政府培植财源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在收入增量分配方面,各市地不得集中县(市)增值税25%部分的增量;县(市)级的固定收入,各市地原则上不得参与增量分成;市地对县(市)的税收返还系数要按省核定的1∶0.15返还到县,确需适当集中,用于平衡所辖各县(市)财力的,对县(市)的返还系数不得低于1∶0.1,集中的收入增量也要全部用于需补助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