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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4日)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4日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的实施步骤,提出规划条件及附图,经批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制定该地块出让方案的规划要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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