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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失效]

  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湾里区、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建设工程计划的批准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及其验资报告;
  (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图;
  (四)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单位按国家标准测绘的1∶500或者1∶1000地形图;
  (五)持有设计资质证书单位设计的建筑施工图。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按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予发证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电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城市防洪、人民防空等专业的规定或者规范。
  第二十条 城市旧区改建必须按照详细规划成街、在片地进行,严禁零星插建;房屋前后间距与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于0.7∶1;单位之间前后房屋的间距,按照各自房屋高度的相应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图林绿化和市政公用、消防、文化、卫生、教育、商业、生活服务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
  城市新区房屋前后间距与房屋高度的比例不得小于1∶1。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和其他地段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需要提交两个以上建设方案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的建设方案还应当送市建筑艺术委员会审查,待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二)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后退,8层以下(含8层)建筑物的建筑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米,8层以上建筑物的建筑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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