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自筹;确有困难的,银行应给予贷款扶持,可用部分失业保险金给予贷款贴息
。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本着统一规划、多方兴建、统一管理的原
则,开办各种类型的“职工贸易市场”,对进场经营的特困职工及家属子女,有
关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给予照顾和支持。
(四)对失业职工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职工,劳动就
业机构应予接受,按《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五)继续扶持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在巩固已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基础上,可开办新的就业服务经济实体,不断扩
大就业安置容量。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可按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4〕001号)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优惠。
(六)企业破产时,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在资产
变现中,应首先留足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安置。
(七)要认真按照《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取失业保
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重点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对确需增加使
用额度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省劳动厅审批。
(八)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设施和力量,组织富余职工
进行转岗培训,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筹资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
核准,可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资助。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要
为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训练提供指导和服务。
(九)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凡招用失业职工并签订2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失业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拨
付给用人单位;凡招用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单位应按劳动部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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