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赣府发〔1996〕15号 1996年4月5日)
为了帮助失业职工(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人员)再就业,帮助企
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保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等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
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
我省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撤
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及失业职工。实施的重点是: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再就
业要求的失业职工;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后,在企业待岗的富余职工(不
含老、弱、病、残及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任务
(一)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综合服
务手续,对失业职工和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实施专项服务和管理,帮助他们
创造就业、转岗条件,提高就业、转岗能力,把握新的就业、转岗机会,实行企
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转岗。
(二)组织失业职工和原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富余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指导活
动和转业训练;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的教育;介绍职业信息、求职方法。
(三)引导失业职工和原企业确实无法安排的富余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
行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指导他们自谋职业;介绍就业
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到生产自救基地就业。
三、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措施
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帮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
级政府就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政策
扶持。
(一)企业分流富余职工时,也可分流出一部分生产和技术骨干,组织他们
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在资金、技术力量、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
扶持,以保证企业职工的充分就业。
(二)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经济实体所需的启动资金,由企业和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