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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依照国家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投资收益和法律允许的融入资金,进行资本的再投入,同时,审批全资企业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的决策;
  (九)向全资企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在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授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或补充。
  第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义务:
  (一)确保授权经营和投资形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二)认真清查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核实资本金,并汇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三)履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经营情况和报送财务报表;
  (四)根据省政府规定,上交应上缴的产权收益;
  (五)在资产经营形式变更和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在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授权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
  (二)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三)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四)依法纳税;
  (五)接受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其持有产权的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承担财产的有限责任;
  (二)尊重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干预企业对法人财产独立支配、自主经营权;
  (三)帮助企业抵制非法的行政干预和摊派;
  (四)对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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