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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6〕2号 1996年1月14日)


  现将《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的要求,为理顺产权关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行为,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合理形式和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的途径,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专门从事国有资产资本经营,不从事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企业法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权益。
  第三条 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承担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维护所有者权益,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四)防止垄断,公平竞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暂由省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授权设立,授权其经营的国有资产净额合计一般不低于3亿元。
  第五条 试点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
  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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