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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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