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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5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1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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