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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产权界定和其他产权归属的证明;
  4.批准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5.被出让产权单位及出让产权基本要件情况介绍;
  6.其他。
  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
  二、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本规则对交易的出上方或者受让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后,由出让方或受让方填写产权交易机构设计的有关登记表,然后,按双方各自的意愿进行撮合后挂牌公布。
  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经过产权交易机构撮合或者买卖双方对交易达成意向协议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认真进行评估。评估工作须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资格的机构承担并依法进行,不受行政干预,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出让产权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成交价低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的,按现行规定报批。
  交易机构签署意见后生效。
  四、成交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确定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2.产权交易的标的;
  3.产权交易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4.产权交易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5.被出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
  6.产权的交接事宜;
  7.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上述合同中关于处理债权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于合同签字十五天前,由出让方通知债权人。
  五、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产权交易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并按合同规定处理债权债务、安置职工、支付价款或者达成支付价款协议后,应办理产权交接手续,由交易双方、产权交易机构或者政府委派的机构,共同进行产权交接工作,据实填写《交接清单》会签后交有关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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