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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国有资产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依法取得或通过出资及其收益取得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国有资产及其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可以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整体产权,也可以是其部门产权。其产权范围可以是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门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整体产权交易的标的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的全部国有资产产权;部分产权交易的标的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产权。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
  2.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3.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政府职能分工负责培育和发展全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交实施行政管理、监督职能。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厉场外交易。一切未经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属非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相关的审批、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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