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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六)续期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二)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四)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五)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六)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
  (七)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土地权利证书;
  (三)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及其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赠与、继承、析产、买卖、交换、分割、联建、联营、合资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变更依据材料:
  (一)买卖、交换、分割协议书,作价入股协议书,联建、联营或合资合同,继承、析产证明文书,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书;
  (二)有关土地税费的缴款凭据。
  除继承、析产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收益金凭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等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提交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的批准文件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将土地使用权转为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改组或新设立股份制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
  (一)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批准文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制企业,应当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持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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