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执照等。
  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二)征地红线图;
  (三)总平面布置图;
  (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
  (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变更登记分为: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二)更名登记;
  (三)更址登记;
  (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五)更正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