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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上级登记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登记部门办理。受委托的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单独立卷归档,并报上级登记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通行权等。
  第六条 土地登记部门及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土地权利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单位进行。宗地是指以土地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按宗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以及土地的位置、等级、面积、用途、界线等事项。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土地权利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村民委员会;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为其经营管理单位;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为合资经营企业;
  (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举办合作企业,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七)外商独资企业的,为该外资企业。
  前款五、六、七项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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