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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6]02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教师法》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少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机构、教研室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教育督导室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每年的教师节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师工作。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应当按《教师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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