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皖政〔1996〕14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署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按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通过发布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就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审查;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备案;行署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按照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省、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