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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失效]

  四、实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
  要抓住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有利时机,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抓紧时间,继续实行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金设施项目,经省批准,允许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以“五免五减半”,同时给予综合补偿。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省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经批准利用外资兴办的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免收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按低限原则收取土地出让金,并继续免缴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用水增容费,由各地自行决定减免。为加快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要认真落实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5年内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各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由所在地市自定。
  五、大力改善培训,为外商投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今后利用外资工作要下大力气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快建立规范高效的体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省已经委托给地市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继续执行。对属省审批权限的重点项目,各职能部门可联合办公,集中审理,分头限期办结。对国外大财团、大企业以及信誉良好企业投资的项目,可以特事特办。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商检、口岸、土地、环保、城建、供电、邮电、金融等部门都要密切配合,增强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广开渠道,积极解决中方配套资金问题。对国家鼓励的重大项目,要集中资金予以扶持。省市两级要优先安排有贷款规模的基建、技改和科研项目对外招商。企业可以产权或无形资产作价,亦可发行债券或集资入股、转让股权作为中方的配套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设立支持外商投资的专项贷款,对重大项目,一家银行解决不了的,可几家银行联合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的流动资金贷款,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计委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同时改进项目审批程序,对不再要平衡解决资金、原材料、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投资项目,可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和管理,依法督导外商投资企业认真履行合同章程,提高资金到位率、开工率、出口创汇率和实现利税率。经贸部门要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的服务和管理,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帮助企业解决所需水、电、气的供配和运输、通讯的调度衔接,办好现有“三资”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财政、物价部门要负责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降低,重复收费的项目要合并,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并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切实监督实施。旅游服务行业要创造条件,尽快使外商享受与国内居民相同的服务收费标准。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中外双方的合作,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联系,并设立外商投诉“窗口”,帮助“三资”企业协调解决矛盾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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