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4日)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广告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